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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案编号: GH21C203
研究药物: GH21胶囊联合D-1553片
治疗方法: D-1553片,600mg/BID;GH21胶囊,3mg/QD、15mg/BIW(D1D2);均空腹,口服给药,温水送服。先接受D-1553给药,间隔半个小时,接受GH21给药。建议D-1553和GH21每日服药时间尽量固定。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。
适应症: 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
入组标准:
1. 年龄≥18周岁,男女均可;
2. ECOG评分:0-1分;
3. 剂量递增阶段(Ib期):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,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。
4. 剂量扩展阶段(II期):
1) 队列1: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未经KRASG12C抑制剂治疗的初治非小细胞肺癌的患者,患者的PD-L1表达TPS评分≤50%。
2) 队列2: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,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未经KRASG12C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。
3) 队列3: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,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经KRASG12C抑制剂治疗的的患者。
5. 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RECIST v1.1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(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,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);
6. 患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(包括血液、肾脏、肝脏、凝血功能正常值范围内);
排除标准:
1.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、抗肿瘤治疗的生物制剂,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、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;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;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CYP3A4或P-gp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;
2. 有证据表明有心脏疾病的;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;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、心包积液、胸腹水;存在活动性脑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;
3.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间质性肺炎,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,或发生过动/静脉血栓事件;
4.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活动期阶段的自身免疫疾病或性感染者;艾梅乙丙阳者;
5.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CTCAE 5.0等级评价≤1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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